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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书室管理办法

Time:2022-02-01 浏览次数:27989次 分享更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藏书室管理工作,发挥学校图书的最大效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藏书室管理由教务科负责,教务科应安排专人承担藏书室管理员工作,对管理员工作经常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总结藏书室管理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管理员要认真学习图书管理业务知识,做好图书管理工作,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服务,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及时为师生提供学习、教育、教学方面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管理员应及时做好图书登记、整理和借阅工作。

第五条  根据教学和学生的需要,提出添置图书的建议。

第六条  新购置图书要及时验收、登记,及时完成登记、分类、上架等工作。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图书借阅制度,认真办理图书借阅手续。

第八条  遗失书刊,原则上应赔偿原书,如购买不到,应2倍赔偿。对于珍贵文献、资料要妥善保存,非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对于破损书籍应及时修补,延长使用寿命。

第九条  经常保持室内整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霉变、防虫蛀等项工作,保持图书完好。

第十条  教职工调离、学生毕业、转学等,要主动还清借阅图书,否则不予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

  管理员责任

第十一条  管理员是藏书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藏书室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二条  管理员要按时上、下班,不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管理员要负责日常卫生保洁和每月一次卫生大扫除,负责藏书室设施保管,发现损坏的,要及时报告修复。

第十四条  管理员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好管理工作。下班时关窗、关灯(空调)、锁门。

第十五条  管理员应及时将新书上架,定期清点。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分类整理书籍,核对账册。

第十六条  藏书室钥匙由管理员保管使用,不得任意转交他人,更不得任意配制;钥匙丢失要尽快报告,及时更换门锁。

第十七条  管理员需认真填写各种使用记录、借阅记录等登记表册。

  图书借阅

第十八条  师生借阅图书资料,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借、还均须签名,并注明日期。教师借阅教学图书每次借期最长为一学期。学生借阅图书,每人每次不超过2本,借期一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者,追还后罚停借阅。

第十九条  要加强爱护图书教育,全校师生都要爱惜图书,不得将图书、杂志撕毁、涂污、划线、摺角等,不允许乱写乱画。

第二十条  管理员要健全图书借阅、归还登记台账,随时掌握图书、书刊的去向和库存情况。

  教材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每学期盘点清库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对积压过时教材或无法使用的教材汇总报教务科。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各班主任根据教务科安排的教材发放时间表,填写《学生教材发放单》,并由教务科科长签字后,以班为单位统一到教务科领取学生教材。      

第二十三条  教师教学用书,由教务科根据教师课表填写《教师教学用书登记表》,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任课老师到教务科领取。教师教学用书的领取必须是新开课或者是因版本更换和使用时间已有三年以上的教材。

  图书清点、剔除

第二十四条  图书教材内容已陈旧过时的、没有现实意义的、破烂不堪和残缺不全已没有参考价值的,应按规定程序剔除。

第二十五条  管理员应按要求,把准备剔除的图书打印成清单,报教务科审阅,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图书登记和目录上予以注销。剔除的图书按规定处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