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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自治区残联党员干部 “工作时间以外”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Time:2018-09-05 浏览次数:53645次 分享更多: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要求,结合自治区残联实际,制定自治区残联党员干部“工作时间以外”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时间以外”活动是指党员干部在工作“八小时”以外或节假日等时间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以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为重点,紧紧围绕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加强对自治区残联党员干部工作时间以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对党员干部“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建立起会党组(党支部)、机关纪委及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党员干部工作时间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坚定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依法办事,谦虚谨慎,廉洁奉公。

(三)自觉遵守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行端正,作风检点,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模范遵守社区管理的各项规定。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勤俭持家、移风易俗,真诚守信、邻里团结。

(四)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注重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和高雅的生活情趣。

第五条  党员干部工作时间以外必须严格禁止的行为:

(一)在各种社交场合、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公众场合不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散布政治谣言及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搞官商勾结“傍大款”,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

(三)参与黄、赌、毒和各种迷信活动,涉足与党员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

(四)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和亲朋好友在本人业务范围内谋取国家或单位利益。

(五)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乔迁、生日、子女升学等名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六)不顾家庭伦理道德,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

(七)不遵守交通法规,酒驾、醉驾或违规驾驶遮牌、套牌、无牌车辆等行为。

(八)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和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

(九)本人或配偶、子女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旅游、健身美容及娱乐等活动。

(十)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爬山、摄影、游泳、钓鱼、打高乐夫球等休闲活动,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十一)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销假手续。

(十二)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六条  实行党员干部“工作时间以外”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各党支部每半年分析、研究本支部人员思想、现实表现、组织监督和自我管控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党员干部要强化自我约束,自觉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以良好的个人作风带民风促社风。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年度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对照检查个人“工作时间以外”表现情况。

第八条  加强组织监管,党组(党支部)要承担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主体责任。党组(党支部)书记承担对班子其他成员监管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对分管部室、部门的党员干部负有监管责任。机关纪委负起专门监督责任,协助党组(党支部)对党员干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监督。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和报告。

第九条  畅通监督信息渠道,加强家庭监督,定期与家属进行联系沟通,了解党员干部的具体实情,充分发挥“廉内助”的监管作用;开展随机督察,由机关纪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重视信访监督,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条  将党员干部“工作时间以外”活动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个人年终考核、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选优秀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区直机关纪工委和自治区纪委监委驻民政厅纪检监察组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自治区残联机关和会属单位的党员干部,公益岗和聘用人员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