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人事管理,推进人事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残联人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人事管理工作包括干部任免、调整、奖惩等,报批手续由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任免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3)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4)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5)民主集中制;
(6)依法依规办事。
2.在确定聘任干部人选时,要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尤其要对思想作风和工作实绩进行重点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3.撤销和免除干部职务,要坚持实事求是、处理适度原则。
二、调整
1.工作人员调动工作,须经校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上级机关批准。
2.工作人员职务、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由校领导班子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机关批准。
3.跨科室变更工作岗位,由校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
4.在科室内变更工作岗位,由分管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研究决定。
三、奖惩
奖励和处分工作人员,由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按程序报上级机关批准。
四、要求
人事工作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政策性、纪律性和程序性,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作风端正、严守纪律、守口如瓶,认真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事,保证人事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