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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Time:2022-02-01 浏览次数:37859次 分享更多:

为加强学校人事管理,推进人事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残联人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人事管理工作包括干部任免、调整、奖惩等,报批手续由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任免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3)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4)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5)民主集中制;

(6)依法依规办事。             

2.在确定聘任干部人选时,要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尤其要对思想作风和工作实绩进行重点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3.撤销和免除干部职务,要坚持实事求是、处理适度原则。

二、调整

1.工作人员调动工作,须经校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上级机关批准。

2.工作人员职务、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由校领导班子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机关批准。

3.跨科室变更工作岗位,由校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    

4.在科室内变更工作岗位,由分管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研究决定。

三、奖惩

奖励和处分工作人员,由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按程序报上级机关批准。

四、要求

人事工作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政策性、纪律性和程序性,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作风端正、严守纪律、守口如瓶,认真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事,保证人事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