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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假、请假规定及考勤管理办法

Time:2022-02-01 浏览次数:28649次 分享更多:

为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增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类假及假期待遇规定

(一)休假和带薪休假

1.休假

休假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全年共计11天,学校按国家规定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2.带薪休假

带薪休假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申请带薪休假须填报《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申请表》。

3.休假规定

(1)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需要统一安排。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规定时间安排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调整假期,安排补休。

(3)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利用休假期间离开市区探亲或外出旅游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4)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育儿假、探亲假、婚丧假的,仍可享受休假。

4.请假报备

工作人员节假日离呼外出须履行请假报备手续。校领导须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残联工作人员节假日外出备案表》;其他工作人员须填报《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工作人员节假日外出备案表》。

(二)请休其他假

1.产假

(1)女职工生育第一、二个子女,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第三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

(2)配偶产假期间,男职工可享受25天护理假。

(3)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一小时,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哺乳时间从婴儿出生日开始计算,满1年为止。

(6)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7)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育儿假

(1)在职工子女3周岁以前,每年给予10日育儿假。

(2)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

3.探亲假

(1)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探亲,可将两年假合并一次使用,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与父母不在同一地区,每4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3)探亲假是指职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4)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 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5)各种探亲假,一般不能提前使用,也不能分期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必须提前或分期使用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但探亲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分期使用的假期总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探亲假期。

(6)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探亲假中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4.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8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6)婚假应当一次性休完。

(7)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5.丧假

(1)职工直系亲属逝世,假期为5天。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逝世,视路途远近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往返路费自理。

(3)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6.病假

(1)申请休病假3天以上者,须向单位提交医院出具的病休诊断书方可准假。

(2)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及时提出书面病假申请,而又必须休病假的,需采取其它方法尽快向单位提出病假申请,病愈后补办请假手续。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5)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7.事假

(1)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校领导请事假,须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残联工作人员请假报告单》;其他工作人员请事假须填报《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之内的向本科室负责人申请;请假1天(包括1天)至3天之内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向分管领导申请;请假3天(包括3天)以上,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向校长申请。科室负责人请假,无论日期长短,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向校长申请;科室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应将请假者情况于当日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将《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交负责考勤的同志,做好考勤记录。

(3)职工休完事假,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向批假领导销假。休完假期未经批准擅自超假的,超假日按旷工处理。

(4)经单位批准,参加高等院校函授学习占用工作日的,须向单位提交课程表。脱产学习另行规定。

(5)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6)当年事假超过1个月,年度考核一般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二、旷工的认定和处罚

1.职工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者,假满未及时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者视为旷工。

2.任课老师无故不上课、职工无故不参加单位要求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视为旷工,一次按旷工1天计算。

3.凡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四次者,按旷工1天计算。

4.职工旷工3天内(含3天)扣除当月工资中绩效工资的22分之旷工天数;旷工6天内(含6天)扣除当月全部工资的22分之旷工天数;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考勤管理

1.学校实行统一考勤制:学生在校期间每日8:30前签到,学生放假期间每日9:00前签到,过时为迟到;17:00开始签退。

2.校领导因工作需要外出,办公室负责考勤同志做好考勤记录,如需离呼,须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残联公职人员公出审批表》;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须填报《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工作人员免签到(签退)备案表》,如需离呼,须填报《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工作人员公出审批表》,并交办公室负责考勤同志,做好考勤纪录。

3.办公室负责考勤记录和统计工作。每月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汇总表报校领导。

4.学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出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5.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单位年度考核、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的依据和重要条件。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1.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申请表

               2.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   

               3.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工作人员公出审批表  

               4.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工作人员外出报备表   

               5.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工作人员节假日外出报备表

               6.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工作人员免签到  (签退)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