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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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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不断提高财务工作水平,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为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设财务科,作为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科室的财务活动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预算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账务处理制度及会计工作交接、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八条 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的计划性、科学性,“稳健、规范、高效”地实施预算管理, 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校各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一)收入预算。预算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培训、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预算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培训、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主要指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主要指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学生助学金),以及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在一般支出预算基础上,将其中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类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在时间上与其它支出预算同步编制。

第十条 编制预算应当遵循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力而行”“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预算编制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根据以前年度收入和当年实际收入情况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剔除非正常的一次性收入因素,充分考虑政策性、管理性增减因素和收入变化趋势,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收入计划。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以及上年预算安排执行情况,考虑到新增支出情况进行编制。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主要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应优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是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必须将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最具体的可执行项目,明确具体用途,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 对于部门项目支出,依据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及完成情况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第十三条 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由学校财务科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落实采购计划,各部门不得擅自购买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预算一经通过,即具有制度约束效力,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加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用途和改变用款方向。

(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撤销、终止或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引起预算调整,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立项或由财政部门调减支出预算。

(二)非因特殊情况,在预算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申请。以下情况除外:

1.涉及本单位重大活动或项目;

2.其他不可预计的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批准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支出,因特殊情况未完成,需要下年继续完成的项目,形成经费结余,需报请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内部约束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收支管理活动的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核制度,强化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降低预算执行差异,基本做到收支平衡。

第三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培训、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内容包括:

  1.财政经费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各类财政拨款。

  2.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三)各项收入中规定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培训、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培训、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培训、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支出及对其他个人及家庭的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开展的必须开支。

2.加强经费项目使用情况分析,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严格专项支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管理,专门核算,及时监督资金支出、结算等情况。

4.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监督控制制度,依据经批准的预算和相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支出。

5.有计划并结合实际业务进展安排资金使用,既要节约开支,又要讲求支出实效。

第二十二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商品明细清单,无明细清单的票据不予报销。

3.填写项目不全,内容不完整的票据不予报销。

4.字迹不清楚的票据不予报销。

5.涂改、挖补的票据不予报销。

6.没有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不予报销。

7.虚假票据不予报销,并对经办人进行处罚。

8.无经办人及有关领导签字的报销票据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差旅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3.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

1.工作人员到区外或区内出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发布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2.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按照财政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

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在报销差旅费时发放。

2.工作人员到区外、区内出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发布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四)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2.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在报销差旅费时计算发放。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可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

(五)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列入学校项目预算,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2.差旅费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提供公务卡消费记录及发票。

3.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办理签批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应提供与出差相关的油费、过路过桥费票据,丢失票据的不予报销。

4.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订票费报销标准执行民航局或铁路局有关规定。

1)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2)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3)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财务人员应核验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六)监督问责

1.学校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内容包括:

1)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向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5)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2.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经单位审批或未按审批时间、地点要求出差;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整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一)“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教育成本;

2.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3.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二)“三公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1.公务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1.公务接待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开支,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记账。

2.学校公务接待支出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

3.学校公务接待费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4.公务接待费范围:外省(市、自治区)或区内院校来校交流学习、洽谈业务的来宾;在招生工作中有必要接待的相关人员;其他需要接待的人员。

5.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标准执行。

6.陪餐人数要严格控制,严禁非相关人员陪餐。

7.就餐、陪餐本着文明、节约的原则,不允许用公款支付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招待费用。

8.报销程序

    招待部门的经办人,需要凭招待发票并填写《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公务招待费使用审批单》和《报销单》,由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签字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

9.违反规定的惩戒措施

事先未经校领导批准、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超过就餐标准的一切招待费支出,不予报销。

(四)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1.学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

2.学校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公务用车。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在学校预算额度内实报实销。

4.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等法律法规,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促进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 采购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财务科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采购;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科室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公开招标等重大采购事项。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

(一)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2.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学校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

3.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采购方式

    学校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等。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及程序

(一)强化预算管理。学校所有采购必须纳入财政政府采购预算。各科室应在年末制定出下一年度采购需求,财务科汇总并经学校研究确定后报主管部门。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采购指标后,学校根据采购预算指标制定采购详细计划、申报采购,无预算不可进行政府采购。

(二)日常小额采购。其流程为:各科室根据需求填写采购申请单→分管校长审批→校长审批→财务科办理政府采购申报审批。审批结束后,相关科室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方式组织采购。需招标采购,应按招标程序确认中标供应商。

(三)大额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规定的,召开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定核准后由财务科向主管单位及财政部门申报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项目验收。工程、修缮、货物采购项目结束后,学校应组织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支付款项。项目合同款支付由项目责任科室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财务科根据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作合同登记备案,按照支付申请的不同形式办理支付。

(七)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相关科室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财务科负责。

第三十三条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四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三十五条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六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科室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等。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支付现金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公务卡。学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以及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

1.零余额账户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单一账户体系。

2.零余额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3.零余额账户基本业务包括:提取现金、转账支付、电汇等业务。

 4.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额度由财务科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至单位零余额账户。

5.财政支付分为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两种方式。

6.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金额应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支付指令由单位下达。

7.财政直接支付是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其他费用。

  8.零余额账户业务办理,应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担任零余额账户经办业务,会计负责稽核及账目的登记工作。

  9.银行对账单、财政支付系统与零余额账户及时核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第三十八条 财务印章、支票管理办法

(一)财务印章管理

1.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在银行开户、办理日常收付款业务以及与资金有关的票据,包括缴款书、收款收据、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业务、内部证明材料等。

2.在使用财务专用章时,财务科负责人应认真审核经济业务内容,之后才能加盖此章。

3.财务印鉴实行“章票”分离管理,票据由出纳管理,印鉴由财务科负责人管理。

4.严禁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发票专用章和票据由一人掌管。

5.空白票据不许加盖财务印鉴。

6.印鉴老化,字迹不清时,财务科填写申请单,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指定部门安排印鉴的刻制备案。

(二)支票管理

1.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设专人负责,分离保管。

2.支票结算金额起点为100元,有效期10天。支票必须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

3.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支票的购买及使用,并建立支票登记本,按照支票号码逐一进行登记。

4.签发支票时,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字迹要清晰,不得更改大小写金额。

5.不准签发空头和远期支票。

6.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7.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8.支票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被盗,应立即查找,及时向领导汇报,迅速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对构建、自制、改扩建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并凭验收单入账。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实施意见》研究确定。

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准备等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预审和终审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学校组织招投标工作。

(二)严格实行工程预审和终审制。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预审(工程预算审计),竣工后要进行终审(竣工决算审计),大型工程要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十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等合同是工程结算、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确定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不论工程规模大小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格式必须规范,计价必须合理。

第五十一条 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

(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实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理。

(二)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十二条 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范围建立档案资料。

(一)基础资料档案: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比例尺地形图、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图等。

(二)规划方面档案:校园总体规划、工程规划、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

(三)工程建设管理档案:项目建议书、项目论证书、规划审批、土地征用与划拨、项目审批意见书、计划任务书、项目批复、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招投标书、预决算书、施工合同书、增减工程结算证明书、审计结论等。

(四)基本建设档案中的项目工程批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概算书、竣工审计报告、施工图纸等资料,应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保存。

第八章  账务处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规范学校会计账务处理程序,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六条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薄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等。

(一)会计科目、凭证、账簿的设置和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1.会计科目设置总账和明细账,预算会计分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三大类;财务会计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大类,明细科目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学校内部管理需要设置。

   2.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的格式按规定设置,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3.会计账簿是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载经济业务的账册,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会计账簿设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

4.会计报表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必须根据上级部门统一规定的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方法、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按时报

送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真实、分析透

彻、编报及时。

(二)会计账务处理程序。根据业务处理的流程分为报销(支付)、记账结账、编制报表、资料归档四个环节。

1.报销(支付)结算环节:审核原始凭证→领导签批→凭证复核→出纳付款。

  2.记账结账环节:财务主管审核→整理凭证→试算平衡→月末结账。

  3.编制报表环节:对账→编制报表→打印报表→编写报表附注及其说明。

4.资料归档环节:会计资料整理装订→登记归档。

(三)原始凭证审核的规范要求:

   1.原始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凭证,外来的凭证须加盖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内部凭证应是学校统一印制的凭证。

   2.原始凭证审核内容,包括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单位或填制人签章,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同时审查原始凭证书写是否清楚,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现象等。如对原始单据有疑问,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查询,或向财务负责人反映,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3.审批审核内容,包括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部门项目指标有无余额等。

(四)复核记账凭证的内容包括:

1.记账凭证的编号是否连续,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附件张数与实际原始凭证张数是否相符,会计科目应用是否正确,明细科目是否齐全,科目对应关系是否清晰,摘要是否清楚,金额是否正确,借贷关系是否平衡,有关项目是否填列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字或盖章。

2.如果发现记账凭证有错,应退回给制单人员改正。

3.复核人员在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上加盖本人印章。

第五十七条 出纳收付款的规范要求

(一)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收付款。出纳人员接到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后,应对凭证上的收付金额、收付方向进行复核,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收付款。

(二)收取现金或支票时,应开具相应的收款票据;付款时,应查阅经办人是否签名,签发转账支票时,须请经办人在支票领用簿签名。

(三)收付款后,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标明。

(四)出纳每天应办理日结,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日清月结。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

第五十八条 记账结账的规范要求

(一)记账时,截至记账日的会计凭证必须审核无误;记账后,记账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二)每月打印出凭证汇总表,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余额,核对无误后,凭证汇总表装订到每月凭证的扉页,和连续编号的凭证装订成册。

(三)账户按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本期内所发生的业务须全部登记入账;年终结账前,账证、账账、账实要核对相符;年终结账后,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按规定进行会计数据的备份。

(四)年终按规定打印账簿,填写账簿启用表,将账页分类整理,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

(五)记账凭证和账簿安排专人专柜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存档。

第五十九条 编制会计报表的规范要求:

(一)认真清理债权债务,作好对账和财产清查工作,做到“账证、账账、账物”三相符。

(二)应将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清各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三)银行存款余额必须和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才能编制年终决算报表。如果金额不符,应通过未达账项调节表调平。

(四)会计报表必须完整。必须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进行编制,各项指标及补充资料应填列齐全,报表单位名称、报送日期应写清楚。

(五)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九章  会计工作交接、

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财务科科长负责监交。

第六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六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会计年度工作结束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五条 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第六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

(一)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校长批准。

(二)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三)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四)借出的会计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第六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凭证、报表、账簿、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一)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一人一码”,业务经办、审核、结账由不同岗位人员操作,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二)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会计电算化软、硬件和数据管理

(一)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二)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

(三)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第七十条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

(一)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

(三)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火、防潮、防尘和防盗工作,将会计档案备份在安全存储的地点;

(四)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五)各种会计资料,未经学校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

(六)借阅会计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