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官方网站!
二级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制度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Time:2022-02-01 浏览次数:18136次 分享更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学仪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实训等任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应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仪器设备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实训等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开发工作,并提倡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扩充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由教务科具体负责。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如有调动,必须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时,学校分管领导负责监交,按账点物,逐件交接,遇有账物不符时,要查明原则,按学校规定处理,并在“教学设备基本情况表”上签字。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实训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由教务科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计划外临时需要的仪器设备,亦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执行。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合理性进行论证,经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检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总汇,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在人力、技术和设备上做好安排,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校领导和教务科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六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做到精心维护、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实拆改时,需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设备说明、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项内容,以及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九条 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考核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的账、卡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账一次,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二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应有专室存放,做到陈列整齐、取用方便、科学管理。组合仪器设备要单箱保管,以防配件散失。储藏室应保持整齐清洁,通风干燥,防火防盗。

第二十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要实行专管专用,要认真学习仪器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熟悉性能和使用方法,通过培训后,方能启用,并建立使用维修记录本,以备查阅。

第二十三条 教学所需教学仪器,必须提前联系教务科和管理人员做好准备。要及时办理领用、借用、归还手续。管理人员在验收归还时,发现遗失或损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报损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报报废。报废仪器设备,须按规定,经技术鉴定和教务科审核由校长批准后,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只供本校教学培训使用,一般不予外借,如遇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后,可以有偿租借,并签订租借协议,付费租借使用。归还时,应确保仪器设备完好,如发现损坏,应按协议事项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期结束,必须认真进行教学仪器设备清点盘查工作,并向学校报告盘点结果。对需要维修、保养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维修保养,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在经济上予以赔偿。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