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加强实训室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培养和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与基本技能,特制定实训室管理制度。
第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科学研究规划的要求以及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等情况,建设实训室的规划应有重点、有步骤地分年度进行建设。
第三条 实训室的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学校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仪器设备教育,尤其对学生,每门课程的头一次实训都应讲清使用设备的要求及损坏赔偿制度等,树立较高的责任心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四条 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创业的传统,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实训老师自己动手建设实训室。
第五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确定实训室的领导体制。全校的教学实训设备统一由教务科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担任各实训室管理员。
第六条 学校实训设备的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对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保管、借用、维护、检修等工作都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七条 实训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实习、实训等基本技能和科学严谨作风的训练,严格要求学生服从实训、实习指导人员的指导,遵守实训室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学习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基本操作技术。
第八条 选派有经验的教师或实训技术人员担任实训室的管理员,因工作调动时,先要配好接替人员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实训室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人员,应该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
第二章 实训室安全制度
第十条 管理员负责实训室日常的安全检查。定期对设备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离开实训室时,必须切断电源和关闭所有设备,关好门窗。节假日前教务科应组织各实训室管理员进行统一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实训室的钥匙不得出借他人,一旦丢失要及时向教务科汇报,以便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在实训室内严禁抽烟并注意用电安全,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用电炉和电热器具等设备。
第十三条 实训教师必须在课前对学生进行安全规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 进入实训室工作、训练的人员必须遵守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听从实训室管理人员的安排,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实训室的设备,不得随意开(断)电源和其他开关等。
第十五条 进入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对违反实训室操作规程者,实训教师应停止其实训;并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器材、仪器设备损坏,酿成安全事故者按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处以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消防器材按规定放置,不得挪用。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器材,保证正常工作状态。实训教师及学员要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实训室一旦发生事故,需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三章 设备购置、验收、建账制度
第十八条 实训室物品购置在每学期开始时及学期中期,根据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库存情况,由各实训室将下一学期教学所需的物品,填报“物品申购计划表”,由教务科汇总审查后,制定出全校教学设备物资和材料需求、采购计划,报分管校长审定,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训设备由教务科按审批的购置计划在充分了解有关设备市场和技术信息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规定,组织专人采购。需采取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目录进行。耗材及零星物品的采购需进行询价、比价后进行。
第二十条 对购进的仪器设备,要严格验收,保证设备的质量。对验收合格的设备登记建账,验收不合格的,应按法定程序退换或索赔。所购物品进货后,未验收、不合格收货或积压两年未用,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购置物品的发票应有经办人、验收人(负责该类设备的负责人和专业对口技术人员)及有关领导人签字方可报账。
第二十二条 贵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交学校教务科保存,副本由实训室管理员登记保管;一般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应由管理员登记保管,需要时可借阅。
第二十三条 实训室的财产可按固定资产、易耗品、消耗品分类建账。固定资产账目要求三账(办公室、教务科、实训室), 低值品、易耗品、消耗品账目要求两账(教务科、实训室)完全相符。低值品、易耗品、消耗品要求每学期盘存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教师、管理员,实验人员自制标本、模型、挂图和自制或改装的设备、教具,也要及时入账。
第四章 实训设备的使用、保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训室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训室管理员可由承担本专业教学的教师担任,全面负责本室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训人员在使用设备前,应看懂并理解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或经过必要的培训,在掌握设备的使用原理和操作技术后,方可按要求开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训室要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的登记、验收制度,无论是教师和学生使用时都要填写使用登记表,用后要经实训室管理员验收、签字。在使用前后或过程中发现损坏或故障情况,要及时查清原因,按照实训设备损坏或维修、购置制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设备陈列要整齐,布置要合理,便于使用和保管。注意避光、防潮、防尘、防热、防腐蚀等。使用时小心谨慎,不允许超时,过载使用。
第二十九条 保管人员对所保管的设备,要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定期保养,认真进行设备的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 贵重的设备要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无论教师或学生在使用前要认真学习掌握,使用时要认真检查,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切实保证人身和实训设备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实训室的一切物资,都要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每年年末各实训室都要进行一次财产清查, 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分管校领导。
第五章 实训室易耗品和消耗品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易耗品是指元件、零件、劳保用品等容易消耗或损坏的物品;消耗品是指第一次使用后即不能复原的物资。
第三十三条 对于易耗品和消耗品,要本着“合理储存、防止积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需求计划由各实训室管理员申报,教务科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经校长审批后由教务科组织采购。
第三十四条 易耗品和消耗品采购到货后要及时办理验收、记账、入库手续。需用时,要按照先入后用的原则有计划取用,并办理出库登记和记账手续。低值品、易耗品和消耗品各实训室要一学期进行一次清算。
第三十五条 各实训室对于购置和自制标本、模型、图表、幻灯片、光盘等要登记造册,要妥善保管;要建立借用、归还制度,防止自然损坏、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 实训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训室管理员要认真、仔细地保养和维护所管理的设备;做到定期检测、定期保养,切实保证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对于损坏、不能维修的设备要登记,上报教务科,由教务科决定维修或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于设备的一般性故障,实训室管理员要自己进行维修,需要进行常规性维修时,应由熟练的技术人员维修,需要进行事故性或学校不能解决的维修时,应查明原因,以报告单形式报教务科,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能维修;有外修设备的由教务科统一负责。
第三十八条 实训室设备的所有维修项目,都须认真做好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对于实训室的设备符合报废条件,应向教务科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单”,经学校和有关技术人员鉴定认可,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的设备连同随带的技术资料一并上交教务科统一处理,收回的款项应交学校财务室入账。
第七章 实训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第四十条 设备损坏丢失,保管员要及时登记与处理,否则影响教学进度要追究保管员的责任,财产清查时由保管员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赔偿原则与界限
1.设备器材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凡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一律按规定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拆、改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地动用设备造成损失。
(4)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粗心大意,操作不慎,保管不善,铺张浪费等。
(5)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
(6)设备损坏丢失后,严重影响教学进程或当事人有意隐瞒、推卸责任,除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应加重处罚,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务科验证认可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予免赔。
(1)设备因质量低或使用年限超过耐用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耗损。
(2)由于实训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操作复杂,容易耗损,确实难以避免的。
(3)由于其他预料不到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3.属于下列情况可酌情减免赔偿。
(1)能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好。
(3)因工作性质,经常接触易碎、易损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 赔偿依据及数额比例
1.被损坏的设备经修复后,不降低原有的使用性能指标,以修理费(校外修理应含运杂费)为依据赔偿。
2.设备损坏后,虽经修复,但性能指标有较大下降,应重新估价,以损失价值加修理费为依据赔偿。
3.设备丢失或损坏后无法修复者,按其新旧程度合理折价作为赔偿依据。
4.对于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造成丢失的要从严照价赔偿,造成损坏的应及时照章赔偿。
第四十三条 处理办法及审批程序
1.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后,保管员应及时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由教务科核实,低值品和易耗品报教务科审批,固定资产报学校领导审批。
2.凭审批的报告单交纳赔偿费,赔偿费由财务室统一核收。
3.设备的损坏丢失,如系破坏性、被盗、火灾等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严格审查,列入专案处理。
第八章 实训室设备的借用制度
第四十四条 实训室设备和物品一般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校外单位确需借用时,非固定资产经分管校长批准,固定资产经校长批准方可借出。
第四十五条 校内科室借用设备或其他物品,要经教务科同意,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借出。
第四十六条 校内不同实训室之间借用、串用设备或其他物品,要经管理员同意,报教务科核准,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借出。
第四十七条 实训室用品一律不准私用,如校内个人借用时,须经教务科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 无论何种借用情况,都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或与学校签订租借协议,明确借用期限,开具借条,到期归还。借用期不得影响实训教学,归还时应认真检查验收,如有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