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整个教学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考前、考中和考后三个重点环节,使每一环节的工作做到认真严谨,规范有序,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前准备
1.考试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科组织实施。
2.考查课的期末考试安排在结课前的最后一周,考试课的期末复习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结课后的两周内进行,由教务科协同相关教研室及任课教师组织进行。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3.教务科在安排考试时,按每个考场配两名监考教师,每个考场的主监考教师必须是教师或教辅人员。
4.合理安排考试工作,期末考试要按统一格式编制《期末考试安排表》(见附件1)。《期末考试安排表》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完成,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5.学校要加强考试巡视督导工作,巡考人员要分工负责,认真巡考。
6.教务科要认真组织教师进行试卷命题、审批、印制、封装等工作。
7.考试前要召开考务工作会和学生考前动员会,要把考试安排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实处。
8.每个考场都要有学生考场座次表,学生考场座次表由教务科编制,通知学生及主监考老师,并在考试前贴在考场前面。同时,要提醒学生考试时带好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9.教务科及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与考核,对不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要于考试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报教务科,教务科审批后存档备案,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任课教师、班主任及学生本人。
10.符合缓考条件的学生要在考试一周前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开始后停办一切缓考手续,没有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
二、考试过程
1.监考教师应于考前三十分钟到教务科领取试卷,并在《监考教师领、送试卷登记表》(见附件2)上签字,办理好试卷交接手续。
2.监考教师必须于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按座次表就座,并将学生携带的书、笔记、书包、草稿纸等物品统一放到指定位置。
3.开考前五分钟,向学生宣读《考试考场纪律》,并告知考试时间。
4.监考教师要当众打开密封的试卷,清点数量后方可发卷。
5.监考教师要逐一认真核对学生考试证件,对无证或证件不全者有权停止其考试,对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及违纪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报教务科,同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见附件3)。
6.开考后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记入《考场记事单》“缺考”栏,并注明“迟到三十分钟以上”字样。
7.开考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允许再次进入考场。
8.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剩余时间,提示学生检查相关信息是否填写完整、正确。
9.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并开始收卷,试卷收齐,清点试卷数量准确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三、考试结束
1.监考教师应当在指定的考务办公室将试卷密封,签字后连同已填好的《考场记事单》一起装回试卷袋,及时交教务科负责收卷人员,交接时要再一次点清试卷数量并签字确认。
2.监考教师及时将考试中违纪的学生情况上报教务科。
3.教务科要对每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对考试中违纪的学生要按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在考试工作结束后,应填写《违纪学生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备案,违纪学生名单要与《考场记事单》的记录一致,以便于任课教师依据《考场记录单》的记录评阅试卷及进行成绩登录。
4.教务科收齐试卷后,要及时连同《考场记事单》一并交相关教研室或任课教师进行阅卷。《考场记事单》一份留教务科,一份交阅卷教研室或教师。
5.试卷评阅及成绩评定工作要及时完成,专业课要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公共课要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完成。
6.教研室或教师要将评阅后的试卷及时交回教务科,按试卷装订要求进行装订,教务科要安排专人统一保管。
四、补考工作
1.补考工作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至第四周进行。
2.教务科在开学第一周公布补考时间安排,补考前的准备工作和期末考前准备要求相同,在开学第二周前完成。
3.考试过程及考试结束后的工作与期末考试工作要求相同。
附件:
1.《期末考试安排表》
2.《监考教师领送试卷登记表》
3.《考场记事单》
4.《违纪学生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