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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办法

Time:2022-02-01 浏览次数:449次 分享更多:

一、试题、资料和涉及保密内容的文稿、U(硬)盘在传递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通信设备上传输秘密文稿。

二、试卷、U(硬)盘等保密资料要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资料柜内,保密资料要由专人负责管理。保密资料借阅须经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所有保密资料不准私自摘录,不准擅自给他人传看或对外传播。

三、外出工作须携带试题或 U(硬)盘等涉秘资料,须经评价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并要二人同行,做到密件不离身。严禁携带试题或 U(硬)盘等涉秘资料出入公共场所。

四、评价机构人员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应交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需要复印、打印涉密资料,须经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严格控制打印、复印数量,并建立登记制度。

五、题库和试卷打印室,属重点保密场所,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题库接待外来人员须经评价机构负责人批准。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明确划分范围,未经允许不得进行拍照或录相,采取保密措施,标明禁区,不能擅自扩大范围。试卷打印室要做到门窗牢固,钥匙专人保管。

六、认定成绩发布前,任何人不得外泄或公布。

七、加强计算机使用的安全保密检查。网络操作人员要树立防范意识,定期对网上信息进行保密检查。

八、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访问控制、数据保护等安全技术措施,使用的软件必须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把保密资料私自处理。销毁保密资料必须经评价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造册,由评价机构指派专人护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十、如发生泄密事件,由泄密人员填写失泄密报告单,及时上报评价机构负责人。

十一、对于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或将内部资料擅自出售(赠送)给外单位人员的,责任人须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于故意泄密或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知情不报者,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