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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Time:2022-02-01 浏览次数:18308次 分享更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良好的校风建设,优化办学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参照国家教育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要求和限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注册。

新生报到时学生和家长应当将学生学习情况、生活自理能力、身体状况、特别是有过突发性休克或异常行为等情况如实向学校介绍清楚。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30日内,学校对新生入学前学生和家长的表述及其他方面进行观察和考核,对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体检,达不到学校要求者予以劝退。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限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需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课程

第五条  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学制3年,在校学习两年,顶岗实习1年。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

1.理论教学课程分为考试课、考查课。

考试课是根据培养目标,必须设置和学生必须学习掌握的课程。

考查课是根据培养目标,学生需要了解的课程。

2.实践教育课程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学实操实训课和毕业前顶岗实习。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有课程的学习,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对学生参加学习情况认真做好记录。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包括上课、完成作业、参加实训实习和各类考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育训练、公益劳动、政治学习等集体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为督促学生巩固和掌握所学知识与技能,检查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程度和综合应用的能力,评价教学效果,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的特殊性,考试课、考查课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成绩按百分制记载。

第十二条  命制试题及评分标准由教务科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执行。考试课程同时拟制份量相同的A、B两套试题,一套作为正常考试,一套留作备用,并各取一份注明年、月、日、专业、年级和出题教师姓名,由教务科备案。

第十三条  每学期考试日程由教务科统一安排,并于考试前一周通知各年级任课教师和班主任。

第十四条  学生按规定修完每门课程,参加考试。学校每门课程一般情况下只安排一次考试,学生应参加学校安排的正常考试,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必须办理补考手续。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1次。若补考仍不及格,则该门课程按不及格记载。

第十五条  考试时学生要按时进入考场,并严格遵守考试规则,严禁考试作弊情况发生。凡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经教育可给予1次补考机会。

第五章   升级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达到要求后,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予以退学:

1.学生在入学后1学年内经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4门(含4门)以上;

2.在1学年内缺课时数超过全年教学总学时¼;

3.经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及患有其他严重疾病;

4.男女学生在校谈恋爱(特别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未成年人之间,有家庭者)经教育不改;

5.经常扰乱学校秩序且影响面大;

6.其他情况不能坚持学习的。

第六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八条  因事暂时离开校园的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2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2天以上者经班主任同意,由学生科批准。请假期满学生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九条  离校旷课一天按7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4次按旷课1天计算。因旷课受批评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又连续旷课者,应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直至劝退或开除学籍。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社会工作、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留校查看以一学期为限。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全校通报批评。

1.男女生在校谈恋爱;

2.上课、自习间用手机有不良影响的;

3.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学校有关学习、就餐、就寝、宿舍卫生规则;

5.不请假擅自不出操、不遵守自习和晚自习纪律;

6.旷课累计达7学时;

7.违反考场纪律,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8.损坏他人财产和公物;

9.违章用电(含使用电炉、电热器,在宿舍私自乱接电线等);

10.吵架不听劝阻。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影响较坏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男、女学生在校园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有举止不文明行为,影响较坏。

2.对他人进行威胁、谩骂,寻衅滋事,或动手打人;

3.故意扰乱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较坏;

4.旷课累计14学时;

5.以钱、财、物等做赌注进行赌博;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7.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为他人作伪证;

8.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履行义务;

9.有偷窃、诈骗财物行为。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影响较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不请假擅自离校,夜不归宿;

2.有流氓行为;

3.偷窃学校或他人财物价值500元以上或有偷窃行为屡教不改;

4.酗酒、赌博情节严重;

5.持械打架致使他人受伤;

6.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秩序、破坏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屡教不改;

7.连续或累计旷课超过21学时;

8.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及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时,由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科核查,报学校批准。

2.学校决定给予违纪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材料,由学生科负责管理,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八章  学习、就餐和就寝

第二十五条  学习规则:

1.上课不迟到,认真听讲,不随意走动、讲话,关闭手机,提问举手,经教师许可后发言;

2.上自习保持肃静,不聊天不喧哗,关闭手机;下课时不在教室和楼内追逐、打闹;

3.保持教室清洁,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废物;

4.建立值日制度,晚自习后要清扫教室并关闭教室电源和门窗。

第二十六条  就餐规则:

1.爱护餐桌、餐椅及餐厅公共设施;

2.爱惜粮食,尽量不留剩饭;

3.互相礼让,尊重炊管人员,不进食堂操作间;

4.不在宿舍就餐(病号除外)。

第二十七条  就寝规则:

1.每个宿舍必须建立卫生轮流值日制度,保持宿舍和楼道内的清洁卫生,不乱扔废纸,不在宿舍内吸烟、喝酒,不随地吐痰,不在宿舍门前堆放垃圾,不准在室内或楼道内乱拉绳子晾衣物;

2.团结友爱,文明礼貌,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进行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3.严禁熄灯后不就寝或夜不归宿;

4.严禁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方可留宿;

5.住宿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经班主任批准后,方可调整;

6.学生毕业离校或中途退学时,必须与班主任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要交清物品,如有损坏按情节赔偿;

7.男、女生不得窜宿舍,严禁异性在宿舍逗留;

8.学生离开宿舍时要关好窗,锁好门,贵重物品、现金由本人或委托班主任妥善保管。

9.宿舍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在德智体诸方面做全面鉴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实习期满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同一门考试课可补考1次,学生补考后仍不合格,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实习期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注册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因各种原因未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除外)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统一编号,按实际毕业时间签发。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出现流行性疾病;全国或区域范围内有重大活动政府有特别规定的学校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学生要积极配合学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预料到的情形,按相近条款处理,确属极特殊的情况,由学校研究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