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内蒙古特殊职业技术学校官方网站!
二级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Time:2022-02-01 浏览次数:18693次 分享更多:

一、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安全、文明、和谐校园,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问题,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三、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方法是:教管结合,预防为主,明确责任,依法办事、妥善管理。

四、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领导,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学生科为责任单位、各班主任为责任人。

五、学校要积极开展安全和法制教育,每学期要集中开展一到二次学生安全知识和普法知识教育。平时学校要把安全教育落实到各种教学活动和学生的日常生活中,根据情况、季节、节假日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病、防火、防毒、防盗、防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六、学校要注重对残疾学生的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残疾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残疾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七、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学习和其他活动中,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八、班级或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九、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将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责任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的纪律处分。

十、校园内发生安全突发性事件,学校要迅速启动应急办法,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一、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应保护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积极组织救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消防、医院协助处理。   

十二、在教学、实习或日常生活中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三、校内住宿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含夜不归宿)在校园外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四、对擅自离校不归,去向不明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一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按自动退学除名,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学生家长及监护人。

十五、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六、有过突发性休克或异常行为表现的学生,家长、学生应主动向学校说明,否则,因此发生的一切事故和后果,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七、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在发生安全事故中有过错的学生应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